浙江台州判例:强拆毁损货物 庭审甩锅拆迁公司 街道办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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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拆迁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就可能会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甚至会进行强拆,强拆经常会造成拆迁户屋内财产严重毁损,而有时即便拆迁部门提前将屋内财产、货物搬出,但也经常会因为保管不善而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强拆前违法强制搬离货物的判决,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台州市xx羊毛衫厂在路桥区xx街道拥有10间库房,赵某将部分货物存放在其中。2019年12月,因羊毛衫厂与拆迁部门(街道办)未达成补偿协议,街道办将10间库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强拆前将赵某的货物全部搬离到远处空地,造成货物严重损坏。此后,赵某多次找拆迁部门进行协商,但拆迁部门一直推三阻四,未对其货物损坏进行处理。赵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拆迁部门强制办理赵某货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并未实施案涉行为,是拆迁强拆并搬离货物,拆迁公司强拆合法,强拆期间部分房屋倒塌,拆迁公司为了保护赵某的货物,才将其货物搬出。另一方面,即便起诉,赵某也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拆迁公司,故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其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释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与救济途径,且要经过现场调查,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本案中,拆迁部门在实施办理货物前,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制搬离赵某货物、造成赵某货物损失,其行政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本案中虽然是拆迁公司直接强拆、搬离货物,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公司是受拆迁部门委托,故应当由拆迁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对赵某货物进行强制搬离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拆迁部门虽然试图将强拆、强搬的违法行为甩锅给拆迁公司,但最终并未如愿,其原因就在于,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才是本拆迁区域内的组织者、实施者,其对本辖区内的拆迁活动具有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强拆、强搬行为是拆迁公司自作主张、且与拆迁部门无任何关系,那么拆迁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仅起诉了强制搬离货物的行为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货物是因违法征收行为受损,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拆迁部门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后续赔偿程序中依法向赵某进行赔偿,如果拆迁部门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则赵某可依法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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