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商标侵权时直播平台的定性是什么「直播带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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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英语最近又火了。直播带货不新鲜,双语带货新东方应该是头一家,当然“偶买噶”不算。跟传统直播间里“鸡血”带货相比,新东方一边卖东西一边教英语的方式,简直就是直播界的清流,勾起无数观众埋头苦背“abandon”时的青春记忆,甚至有人戏称暑假要把孩子焊在新东方的直播间里。
直播平台相较于传统电商平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那么当主播直播带货的行为涉及商标侵权时,此时是否可以认定直播平台属于电商平台,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2021)京0108民初6194号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审理法院就直播带货场景下直播平台的定性提出了见解。
原告赛饰公司诉称被告弘宇公司未经其授权,通过被告在抖音直播平台的帐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而被告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对被告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微播公司以抖音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抗辩,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弘宇公司构成侵权。对于被告微播公司在本案中的定性,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
综合本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抖音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