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破产清算拍卖」

互联网 2023-02-20 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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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产清算,网络拍卖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以网络拍卖的形式对需要变价的财物进行处置的执行措施,即“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最高院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措施,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模式、制度都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部分地方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优化破产案件有关工作,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创造性地将破产案件中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也并入了网络拍卖这一“快速通道”中。

笔者在近几年办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基本上都采取了网络拍卖的形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处置。在经历这些案件的财产处置过程中,笔者感受到:以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破产财产确实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降低成本,尤其对于部分“无产可破案件”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由于网络拍卖的模式出现时间比较短,交易模式上对比传统拍卖仍然不够成熟,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难点需要解决。

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相关经历,粗浅地讨论以下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问题。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简介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这一规定要求管理人在处理变价财产,制作变价方案时,应当优先通过拍卖的形式对财产进行变价。

为此,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的评估、拍卖机构来实施这一工作。但具体到实践工作中时,许多财产并不具有相当的价值,进而导致拍卖所得资金无法支付评估、拍卖费用,这正是传统拍卖形式在破产程序的主要弊端之一——即通常只能应用于大批量、整体的财产处置活动。

(二)网络拍卖

而破产程序中使用“网络拍卖”工具,可以免除此类评估、拍卖费用的支出,节省拍卖的成本,进而使破产企业原本不具备拍卖价值的部分资产,例如中小企业的商标、软著、股权、车辆甚至办公用品、家具等具备变现条件,有效补充破产费用的支出。

但是,在使用“网络拍卖”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

1.“网络拍卖”并非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不同于传统拍卖,网络没有拍卖机构(注册资本、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没有专业人士(拍卖师)的介入。因此,管理人在制作变价方案时,应当注意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网络拍卖的形式,并且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如在程序上未取得债权会议决议,则可能涉嫌违反《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导致后续管理人履职上存在瑕疵。尽管诸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区域性司法解释授予了网络拍卖的优先性[第二条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但此类区域性司法解释具有临时性、效力低等特点,管理人仍然需要注意履职过程中的谨慎性和合法性。

2.“破产拍卖”并非“司法拍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同为“网络拍卖”,网络破产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也是不同的两种变价形式。后者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执行程序中的变价方式。而前者是管理人作为处置单位,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破产程序中的变价方式。之所以要区分两种变价方式,主要是因为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标的物属于被强制执行财产,是司法权运行的体现;而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变价这一决定的权力来自于债权人会议,并非来自国家机关,也就是说破产拍卖并没有突破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这种区别表现在实践中,则体现为:司法拍卖由于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这一环节上出现的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法院文书和司法工作人员现场办案解决;而破产拍卖不具有司法执行的强制力,因此在所有权转移环节上,往往会遭遇登记机关的种种限制等困难。为此,管理人应当注意在拍卖前,调查清楚后续所有权转移环节的工作,并且确保所有权能够顺利转移。

(三)破产网络拍卖几种实践形式

由于破产程序也属于法律程序的一种,受人民法院监督,目前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网络拍卖”服务的平台,也都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服务提供商。其中以淘宝网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两个平台最具有代表性:

1.以管理人为导向——“淘宝网·司法拍卖”

淘宝网的模式是常规模式,以管理人为处置单位,在平台上设立账户。就好像管理人在平台上开立了自己的“网店”,如需处置任何类型的物品,只要把公告、拍卖须知以及标的物调查清单等文件、数据一一上传就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拍卖的信息。平台根据拍卖成交价按比例向买受人(而非管理人)收取信息服务费,从而使管理人在处置资产时不必有过多顾虑。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管理人可以自由处分破产财产,且平台服务商通常会提供高效的后台支援(例如问题解决、信息提供等)。但缺点在于往往缺乏成熟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通过拍卖公告将责任转嫁给买受人。即后续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环节上,往往需要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如果买受人未能了解标的物所有权如何转移或标的物的一些权利瑕疵(管理为没有能力披露的),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以拍卖标的物为导向——“北交所·京牌小客车拍卖”

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京牌小客车拍卖,原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组织辖区内所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拍卖处置的司法拍卖工作。2019年北京市一中院成立破产法庭后,将破产企业需要处置的车辆加入了这个项目的处置范围中。因此,可以参加此项目的破产拍卖车辆就同时具备了前文中提到“司法拍卖”的便利(因为京牌小客车本身是司法拍卖项目)。无论车辆是否有权利瑕疵,只要满足此项目的要求,买受人就可以拿到法院出具的过户文件,同时法院还会统一将过户文件发给车辆管理所(否则单凭买受人携带文件手续无法办理过户)用于办理过户。

此种模式的优点正弥补了上文模式中的缺点,拥有足够成熟且可行的交易模式,买受人不必担心车辆到手后需要支付额外的,不确定的费用,不必担心有无法交易过户的风险。但非常遗憾的是,此种模式暂时无法推广适用至其他类型破产财产。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模式体现了一种司法拍卖与破产拍卖融合的倾向,如果这种倾向能够被后续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下来,将更加有利于管理人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但此种较为成熟的交易模式需要通过积累、摸索更多的经验,在短期内也许无法推广适用。

3.以拍卖形式为导向——“直播拍卖”

2021年2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的指导下,笔者所在团队探索了直播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活动。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是某意大利奢侈品牌的服装饰品。两场拍卖活动下来,共计成交拍品76件,成交率100%。本次拍卖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过许多人的关注。彼时,直播拍卖在北京破产拍卖尚属少数,通过该次直播拍卖的经验,我们发现直播拍卖具有受关注度高、竞价激励(溢价率高)、成交率高等特点。但此种拍卖模式也存在局限,其一,直播拍卖不能在最高院指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商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告的受众范围受到限制;其二,直播拍卖的效率相对直播带货较为低下,直播拍卖时,主播每次只能出售一件货物,相对而言,如果拍卖货物价值不高,那么整场拍卖下来,收入将非常有限,甚至无法覆盖直播成本;其三,直播依托的是淘宝网电商平台,存在系统售后渠道,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无法像网络拍卖模式完全做到“不退不换”。总体而言,直播拍卖的模式更适合单个标的物价值较高的场合(如汽车、房产等)。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几点建议

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变价方式,网络拍卖仍然存在交易模式上不成熟、形式多样不统一、相关人员尤其是行政机关不理解程序不配合办理手续等特点。尽管如此,网络拍卖对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为了让网络拍卖这一措施更好的适应破产财产处置工作,仍然有以下工作需要各界精诚合作、相互配合,最终摸索出一条既高效,又能保证买受人公平的网络拍卖模式。

(一)管理人应当充分熟悉交易流程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工作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而破产财产处置只是管理人工作中的一个部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尽快处理完破产财产从拍卖到所有权转移全部的程序。

目前,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通行的做法是把拍卖成交后绝大部分工作都转嫁给买受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过户、接收以及或有债务的处理等。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谨慎的买受人,在竞拍标的物前没有充分阅读拍卖公告,而在成交后,因为标的物种种瑕疵而欲意悔拍。这就给管理人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和麻烦。因此,管理人在发拍标的物前,尤其对需要过户的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的过户流程具有一定的了解,制定好过户策略,防止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导致破产程序被拖延。必要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聘用拍卖辅助机构。目前网络拍卖的辅助机构,通常仅向成交后的买受人收取服务费,这也减轻了管理人繁重的工作量。

(二)电商服务平台优化处置流程、区分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

本人所接触过的淘宝网、京东网电商服务平台,均对破产拍卖给予了大量的支持。派遣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接管理人,为管理人提供服务,解答问题。但是电商服务平台需要根据破产拍卖的特点,进一步优化破产拍卖的操作流程与页面。比如,破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电商平台应当注意不要误导竞买人认为司法拍卖与破产拍卖没有区别。事实上,两者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如果买受人将破产拍卖行为认定为司法拍卖,那么,他对破产拍卖的处置人(即管理人)一定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可能是管理人无法实现的要求(例如,出具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等)

(三)司法机构需要探究更多种资产处置方式

北京破产法庭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均给予网络破产拍卖以非常高的便利与支持。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做出推测,未来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拍卖的监督机构,将会进一步倾向于将破产拍卖融入司法拍卖程序中,赋予破产拍卖更多的便利。同时,人民法院也曾探寻过多种资产处置的方式,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相信未来,人民法院还会继续探究更多新的资产处置方式。

(四)立法机关应当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巩固网络拍卖的立法成果

目前,网络拍卖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以司法解释为主。司法解释具有临时性,其效力也比较低。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填补此处空拍。网络拍卖无论对司法拍卖还是破产拍卖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破产法即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如果能将网络拍卖这一实践成果完善到法律条文中,必将有利于破产法体系的完善。

本文作者:王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