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网络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

互联网 2023-02-23 09: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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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征求意见稿时隔一个多月重挫医药电商巨头!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则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令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在了跷跷板的两端。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随着媒体报道发酵,时隔一个多月后,6月22日上午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持续下挫,截至收盘,阿里健康(HK0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大跌13.85%,京东健康(HK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跌14.83%。

有业内人士在22日上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该规定目前引起了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误读,目前大多数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别由不同公司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新规如果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做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发布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而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仍将各凭所长,争夺市场。

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已成趋势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国家在政策层面对医药电商的发展总体上是大力支持的,并且不断出台相关利好政策,积极破除阻碍行业发展的各种壁垒。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极大改变了人们问诊、购药习惯,在线问诊量猛增,医药电商业务也随之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国家也在积极将医药电商纳入合法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那么,自建网站和入驻医疗器械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分别需要办理什么资质?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1、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2、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经营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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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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