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魔师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判决书「侵犯专利权纠纷」

互联网 2023-03-18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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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产品侵害膳魔师专利权,被判赔偿六万元

基本案情

膳魔师公司、膳魔师株式会社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17日,在案件发生时仍有效。2020年6月9日,膳魔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琴在王照君于淘宝网上经营的名为“那一抹温暖的感动”网络店铺中购买被诉侵权产品3件,支付款项80.10元。经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被诉侵权产品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公证,并将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封存后交由王雅琴保管,后为此出具(2020)沪闵证经字第1760号公证书。

膳魔师公司是涉案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至今有效。王照君在其开设的淘宝电商平台,未经许可公开宣传并销售侵害膳魔师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膳魔师公司的合法权益。膳魔师公司起诉请求王照君立即停止侵害膳魔师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膳魔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6万元。

判 决

一审:

一、王照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膳魔师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1014××××.5,名称为“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的发明专利权产品;

二、王照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膳魔师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二审:

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判决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判决解读

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王照君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收纳部与所述罩部件之间的间隙为所述扭簧的线径以下”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收纳部与所述罩部件之间的间隙为所述扭簧的线径以下”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膳魔师公司为涉案专利共有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王照君未经膳魔师公司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

2.原审判决金额适当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膳魔师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王照君主张其获利较少,但未提供具体获利的证据。根据原审王照君拟证明产品采购来源的转账记录的证据,综合考虑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售方式及规模、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万元并无不当。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王照君辩称“从他人处拿货,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且该款产品销量不大。”但两审中该抗辩因欠缺法律依据,均未被采纳。许多打出了名气的产品之所以畅销,就在于生产者在研发与改良设计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这些成果往往以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登记保护,即使后来者仿造出了同样的产品,也会因技术特征相似被判定为侵权,难以经销获利甚至被要求赔偿。网络购物平台降低了开店经营的门槛,同时也更容易留存交易及其他相关行为的记录,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被权利人察觉与存证。网店的经营者必须加强法律观念,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规范经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9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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