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节录)
第十条第三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技术进出口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节录)
第十五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4.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合同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5.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复制合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4月2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节录)
第十一条第二款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8.软件著作权专有行使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节录)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9.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合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10.专利权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节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1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节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1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或者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13.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4.对外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16.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转让合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8号)(节录)
第七条第四款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7.国防专利指定实施合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8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8.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节录)
第十五条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1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0.商品房预售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1.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节录)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2.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发布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海发〔2006〕27号)(节录)
第四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无效。
23.软件出口合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4日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节录)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24.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2000年3月23日起施行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节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整理:徐忠兴
来源:法学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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