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书「合作伙伴协议书」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书「合作伙伴协议书」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书「合作伙伴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声明】本文摘自淘宝官网,若有侵权通知即删除
在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之前,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限制淘宝责任的条款、对开发者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否则,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
更新日期:2017年4月20日
第一条、 立约背景
1.1、 为了规范淘宝开放平台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开发者”或“您”)通过开放平台进行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开放平台调用应用数据接口(即API)、使用开放平台数据同步服务,明确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开放平台环境,保障开发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开放平台基础规范》等内容,拟定本协议。
第二条、 签约主体
2.1、 本协议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淘宝”)与开发者签署。
第三条、 协议生效和适用范围
3.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但使用了淘宝开放平台的服务,即表示您与淘宝已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时起或自您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
3.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以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以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规则》(请点击查看)、《开放平台基础规范》(请点击查看)。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淘宝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的,则视为您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定义
4.1、 淘宝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指基于淘宝平台各类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放,由淘宝提供一些软件和支持材料,开发者通过这些软件和支持材料开发应用以便服务于自身或服务于淘宝平台其他用户。开发者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应用编程接口调用指定的功能服务,访问由淘宝提供的或用户授权的与用户相关的数据和/或来自其他淘宝应用程序的数据信息,或者由开发者应用向淘宝提供、回流数据。开放平台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或多个API、编程工具和文档。
4.2、 开发者:指淘宝网会员中通过有效申请并通过验证的可以基于开放平台进行应用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开放平台开发者也可称为“开发者”。
4.3、 应用:指开发者基于开放平台所开发的软件或服务,包括自用型应用和他用型应用两种类型。
4.4、 App key & App secret:指开发者在申请开发新应用时获得的由淘宝授予的应用程序接入账户和密钥。App key是应用的唯一标识,淘宝通过App key来识别应用开发者的身份。App secret是淘宝给应用分配的密钥,该密钥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可保证应用来源的可靠性。
4.5、 基础API:指对所有业务开放、开发者无需申请即可自由使用的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基础API按照淘宝是否收费可区分为免费API和收费API。
4.6、 增值API: 指面向特定业务开放、须向淘宝申请获准后才能使用的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增值API按照淘宝是否收费可区分为免费API和收费API。
前述基础API和增值API的分类是依据API的功能、安全性和数据价值来确定的,并可能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时调整,请开发者密切关注淘宝开放平台的业务公告及相关API文档。
4.7、 数据同步服务:指开发者通过使用聚石塔中的云数据库,实现将淘宝的订单、商品、退款等主要数据直接实时、准确地推送给用户。详情参见:http://open.taobao.com/docs/doc.htm?articleId=101172&docType=1
4.8、 聚石塔:指基于阿里巴巴数据分享战略、依托于云计算技术、联合电商类开发者合作伙伴,帮助企业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开放的电商云工作平台。详情参见http://cloud.taobao.com 。
4.9、 聚石塔内调用:指由聚石塔环境内的系统和应用发起的对淘宝开放平台API的使用行为,聚石塔环境包括聚石塔的云主机、应用运行引擎和托管主机等,以开发者发起调用的IP地址是否属于聚石塔认定的IP范围为准。
4.10、 聚石塔外调用:指由聚石塔环境外的系统和应用发起的对淘宝开放平台API的使用行为。
第五条、 开发者入驻
5.1、 您应当符合开放平台的准入条件(请点击查看),按照入驻流程入驻开放平台成为开发者。
5.2、 您理解并认可,淘宝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在入驻环节填写或提交的入驻资料(如有)、入驻信息进行表面识别,且淘宝保留抽查、要求您补充提交、及时更新入驻材料及入驻信息的权利。您应当对入驻材料、入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淘宝发现您的入驻资料、信息造假或失效的,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第六条、 淘宝服务内容
6.1、 淘宝为开发者提供应用开发的相关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包括应用数据接口的开发、封装,数据同步,应用开发、运行的系统环境,以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开发者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使用开放平台相关技术服务的使用费用。甲方提供的网络空间服务暂时不收取费用,但甲方保留今后进行收费的权利。
6.2、 如存在下列情况,淘宝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开发者提供服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2.1、 第三方通知淘宝,认为某个开发者或具体应用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6.2.2、 用户或第三方向淘宝告知开放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例如开发者非法获取或使用用户数据等。
6.3、 淘宝有权对开发者和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开发者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6.4、 对于开发者在淘宝开放平台上发布的下列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开发者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淘宝认为不妥当的其他信息。
6.5、 淘宝根据其判断认为开发者账户存在异常活动的,淘宝可以单方暂停该等账户的使用。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淘宝可以单方暂停或终止开发者使用服务和相关账户。
第七条、 开放平台服务使用规范
7.1、 开发者承诺同时遵守《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请点击查看)和《支付宝服务协议》(请点击查看)。
7.2、 开发者成功入驻开放平台后,淘宝将根据您的登录账户和密码确认您的身份;开通开放平台服务的账户仅限于开发者自身使用,开发者不得将该账户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租、出借、泄露、披露等。您应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并对使用该账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在密码或账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安全问题时,将立即通知淘宝,且您同意并确认,除非因淘宝过错导致账户被盗,淘宝不对上述情形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遗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7.3、 开发者声明并保证其使用开放平台服务过程中遵守如下要求:
7.3.1、 不复制、模仿、修改、篡改、翻译、改编、出借、出售、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开放平台服务和/或相关软件,也不得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分解拆卸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开放平台服务/软件的源代码,或者在未经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创作衍生作品;
7.3.2、 不分发、销售、转销、租赁、许可、再许可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开放平台或任何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以任何方式存储开放平台或用户信息致使第三方能够访问);
7.3.3、 不从事避开或修改淘宝数据统计工具的行为;
7.3.4、 不发送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7.3.5、 不利用淘宝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任何违法违规、侵权、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等信息或内容,不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7.3.6、 不侵犯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7.3.7、 如开放平台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之许可使用的,您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协议的约束;
7.3.8、 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或不恰当的行为。
7.4、 开发者声明并保证其在开放平台开发、发布的应用符合如下要求:
7.4.1、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会有任何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7.4.2、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7.4.3、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7.4.4、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开放平台、其他开发者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7.4.5、 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链接:(1)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或 (2)无权链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务。
7.5、 开发者开发、发布的应用需要收集或使用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5.1、 开发者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且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保障用户知情权;
7.5.2、 开发者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对淘宝账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淘宝网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开发者应用档案文件页上查看或操作;
7.5.3、 开发者不得利用其他开发者的App key或相关权限获取淘宝平台用户数据;
7.5.4、 开发者应当仅获取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数据,开发者在特定应用中收集的用户数据仅可以在该特定应用中使用,不得将收集的用户数据转移或使用在该特定应用之外, 不得将用户数据出售、转让或用于特定应用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7.5.5、 开发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修改、删除用户数据的方式,确保用户要求删除其用户数据时可通过该方式自行操作完成,并确保相关数据被完全删除;
7.5.6、 淘宝有权限制或阻止开发者获取用户数据及开放平台运营数据,有权自主决定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如淘宝认为开发者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数据收集的目的或收集的范围有可能损害用户体验、侵犯用户权益或者不符合应用程序运行或功能实现的目的,淘宝有权要求开发者立即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或再行收集该等数据;
7.5.7、 一旦用户退订或停止使用开发者的应用,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从该用户处获取的全部数据;且淘宝有权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经通知径行做出删除数据的处理措施。
7.6、 开发者承诺同时遵守《聚石塔安全技术规范》或类似规则,自觉就其发布的应用系统接入相关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端的应用日志、服务器端登录日志、服务器端订单访问日志、服务器端向第三方应用传递订单日志、服务器端调用RDS日志、服务器端调用TOP日志),并同意淘宝为系统安全监控目的使用该等日志;同时,如开发者为使用聚石塔订购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提供的RDS服务,开发者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向阿里云调取相关日志,用于本款约定的用途。
7.7、 开发者同意开放平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开发者应用的使用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淘宝。开发者承诺在未经淘宝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如经淘宝书面同意开发者可以使用平台运营数据的,其行为应当同时符合本协议第7.5条的约定。
7.8、 开发者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非法获取或不当使用相关数据的,淘宝有权采取直接终止本协议、删除开发者已获取的相关数据、下架应用等措施,且前述措施可以合并使用;开发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淘宝、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9、 开发者同意接收来自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发出的邮件、信息。
7.10、 开发者一旦在开放平台申请成功,成为开发者,并在申请发布一个新应用时,开发者将得到一个针对该应用的唯一的App key 和App secret 。开发者同意通过开放平台提供的途径合法获取应用标识(App key)及密钥(App secret)。开发者对App key 和App secret的机密负完全责任。开发者同意任何时候都不使用其他开发者的App key 和App secret,也不将自身的App key 和App secret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开发者同意在发现或怀疑他人未经授权就使用其App key 和App secret时立即通知淘宝。淘宝对开发者的App key 和App secret的所有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更改或者删除、破坏、损害、丢失或未能存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 开发者不得暗示淘宝加入、赞助或认可开发者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开发者应用名称中或顶级域名左侧的URL中使用“阿里巴巴”、“淘宝”、“阿里”、“Alibaba”、“Taobao”或淘宝关联公司的名称的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
第八条、 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与优惠政策
8.1、 淘宝提供的服务及收费标准:
8.1.1、 API接口技术服务
淘宝对所有调用开放平台API接口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除免费API外,收费API根据API类型(开放平台API明细列表请点击查看)的不同(即基础API、增值API)以及发起API调用的来源(即聚石塔内调用、聚石塔外调用)不同,乙方将按照不同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向开发者收取API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8.1.2、 数据同步服务
淘宝对所有开通使用开放平台数据同步服务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乙方将按每个应用使用数据同步服务时每日新增订单量(包括当日新增推送用户的历史订单量以及所有推送用户当日新增订单量)向开发者收取数据同步服务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8.2、 为了鼓励新业务以及扶持中小开发者的快速发展,淘宝将对符合条件的开发者采取一定优惠政策,相关政策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8.2.1、 该等优惠政策均是阶段性的,优惠期满后淘宝仍依照原定费率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有后续优惠政策的,由淘宝制定并通知开发者后执行。
8.2.2、 淘宝保留调整、取消该等优惠政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标准费率、调低优惠额度、取消抵扣额度等,对此开发者不持异议。如有上述调整或变化,淘宝将通过书面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合理方式告知开发者。
第九条、 费用支付与结算
9.1、 本协议项下技术服务费的支付采用预充值方式或支付宝代扣方式,请开发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预估充值数额并提前进行足额充值。淘宝将根据开发者充值账户的充值余额情况对开发者进行费用预警,为了避免出现服务的中止或中断,避免对开发者应用的订购用户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不可用、应用中断等),请开发者在收到费用预警通知之后即时进行账户充值;否则,由于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开发者自行承担,与淘宝无关。
9.2、 开发者一旦满足任一计费条件的,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第8.1条的规定从开发者的充值余额或支付宝账户中按日扣费,具体结算方式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9.3、 开发者理解并认可,其每个App key每月实际调用API的次数、每个应用的每日新增订单量以及本协议下的所有结算数据均以淘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开发者不持任何异议。
9.4、 如开发者的充值余额不足或支付宝账户扣费失败导致无法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淘宝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开发者所有App key的API调用、暂停数据推送)、中止或终止开放平台服务的提供,具体限制性措施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欠费处理规则》内容为准。
9.5、 如开发者需要乙方开具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
第十条、 应用产品在线交易
10.1、 开发者明确理解并同意,其在正式向用户提供应用的使用许可之前,应与用户单独签署相应的《软件许可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10.2、 应用的描述:开发者提供的在开放平台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图画和/或照片,可以是(1)对开发者合法拥有且开发者希望交易的应用的描述;(2)或对用户正寻找的应用的描述。开发者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发布任一类应用描述,或两种类型同时发布,条件是开发者必须取得淘宝的同意,并将该等应用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淘宝不对应用描述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
10.3、 开发者收费应用与用户订购:
7.3.1、 开发者基于开放平台开发的应用可以在淘宝提供的淘宝卖家服务市场(其URL为 http://fuwu.taobao.com/ ,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接受用户订购,并依照开发者与用户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的约定收取服务费用;用户可以在淘宝提供的服务市场订购开发者提供的应用并向开发者支付服务费用。
7.3.2、 开发者通过淘宝卖家服务市场销售应用,需遵照淘宝制定的相关流程和另行签署有关协议。
7.3.3、 用户使用“支付宝服务”付款,开发者使用“支付宝服务”收款,均应自行确保其“支付宝”账号的合法性与可用性并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
7.3.4、 退款:用户在支付服务费用后要求退款的,用户可与开发者自行协商,开发者应当依照用户在订购应用时事先说明的退款方案或根据与用户的协商方案安排退款或委托淘宝退款。
7.3.5、 由于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则,淘宝有权从淘宝卖家服务市场清退开发者提供的应用或限制其功能,此时将造成用户购买的应用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该等情况的发生属于开发者过错或过失,相关责任应由开发者独立承担。
7.3.6、 用户使用开发者提供的应用和收费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用户和开发者自行协商解决,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淘宝在用户与开发者产生纠纷时将努力进行协调,开发者也应秉承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便利,但淘宝并不保证协调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淘宝开放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淘宝网站程序或内容。
11.2、 淘宝开放平台运营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淘宝。前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开发者应用的使用数据等。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
11.3、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淘宝授予开发者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可随时终止的和不可再分发的许可,仅限于开发者在自己访问和使用开放平台开发、测试、显示其应用时,允许开发者访问淘宝提供的或用户自身授权的用户信息,并允许其他淘宝平台用户访问开发者应用;但淘宝有权随时在提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限制、约束或禁止开发者或其他淘宝平台用户访问开发者的应用。
11.4、 开发者保留其创建的应用内容以及其中包括的所有权利、权属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但淘宝知识产权除外)。开发者通过开放平台提交或发布应用,即表明开发者授予淘宝服务期内的、非排他性的、完全给付并免费的全球性许可,允许淘宝使用、复制、再许可、重设格式、 修改、删除、添加、公开显示、重现、分发和执行开发者应用,以及将其存储和缓存在淘宝指定服务器上。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您明确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中止、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包括中止或终止开放平台API的调用,以下同),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淘宝根据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理后,不免除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2、 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受到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对淘宝、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三条、 免责和有限责任
13.1、 对于开发、运营、支持和维护开发者应用,开发者同意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淘宝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发布在淘宝开放平台上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不准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应用所使用的或与应用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
13.2、 淘宝开放平台、淘宝卖家服务市场仅作为开发者和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应用的交易进行协商,以获取或使用各类应用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用户在淘宝开放平台上与开发者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淘宝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开发者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
13.3、 开发者明确理解和同意,淘宝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3.3.1、 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13.3.2、 第三方未经批准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户的传输数据或数据;
13.3.3、 第三方对“服务”的声明或关于“服务”的行为;或非因淘宝的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疏忽;
13.3.4、 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停机维护。
13.4、 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包括开发者使用开放平台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淘宝已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13.5、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含有相反的规定,淘宝对开发者承担的最大的总体责任和赔偿不超过淘宝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该开发者单个App key提供的开放平台服务而获得的本协议下相应服务期内API技术服务费用收入的总额,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前述“相应服务期内”特指从2015年4月1日或该开发者单个App key享受开放平台服务之日(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起算,至淘宝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为止。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与转让
14.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4.1.1、 自然终止:如您在线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4.1.2、 通知解除:淘宝可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1.3、 单方解除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淘宝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 您违反淘宝平台的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淘宝平台终止提供服务的;
(3) 您被淘宝清退出淘宝卖家服务市场的。
14.1.4、 如开发者在本协议终止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并登录淘宝开放平台的,淘宝有权直接单方面终止向该开发者提供服务。
14.1.5、 如淘宝通过开发者提供的信息与开发者联系时,发现开发者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的,经淘宝以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开发者更改而开发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淘宝有权终止向该开发者提供服务。
14.1.6、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4.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4.2.1、 服务终止后,淘宝没有义务为开发者保留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开发者或用户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服务而对开发者或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4.2.2、 不论淘宝与开发者之间的服务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淘宝仍有权:
(1) 保存或不保存该开发者的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2) 对于开发者在服务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 开发者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淘宝有追索权;
(3) 要求开发者立即删除其从开放平台中获得的全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开放平台运营数据;且淘宝有权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经通知径行做出删除相关数据的处理措施。
14.3、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协议终止后,淘宝无需继续向您提供服务。
14.4、 淘宝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淘宝的关联公司,而无须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淘宝将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您发出转让通知。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5.1、 淘宝对于开发者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淘宝平台站内信、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5.2、 开发者对于淘宝的通知应当通过淘宝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16.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6.2、 因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淘宝和您均同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