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权人」下月起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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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 马春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并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办法第四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上条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办法同时对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审查审批等方面作出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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