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 在股权架构设计、股权预留等机制应关注哪些问题

互联网 2023-01-31 17: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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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初创公司股权架构怎么设计比较合理,以及应该做哪些约定,尽量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问题?即便出现问题,也能“好聚好散”,买卖不成仁义在。

最近,笔者在一次股权激励培训课上,有位学员课后咨询关于公司刚设立时,股权架构怎么设计比较合理,以及应该做哪些约定,尽量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问题,减少此类问题给公司发展带来的影响,即便出现对应问题,也能“好聚好散”,买卖不成仁义在。

咨询背景:由于她本人近期正准备与两个业务伙伴成立一家新公司,她(以下统称为“甲”)自己计划出资75万,占75%股权,一个朋友(以下统称为“乙”)计划出15万,占15%股权,第三个人(以下统称为“丙”)计划出资10万,占10%,三人都在公司任职,是既出钱又出力的股东。

甲本人目前的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两位合作伙伴未来能一起走多久,是否共同支撑起公司的发展,如果不能,中途退出,怎么处理?应该怎么约定?其次是未来可能会有新的合作伙伴加盟,释放的股权由谁来出,怎么出?等此类问题。

根据甲提出的问题,分析下来,主要是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一是股权架构设计问题,二是股权预留问题,三是退出机制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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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问题

关于股权架构设计,笔者认为没有最好的股权架构,只有相对合适的股权架构,企业的发展阶段、合伙人的能力、性格以及行业特性等多种因素决定了股权架构的设计,并且随着公司的发展,处在不断调整之中,以确定公司治理机制的相对”平衡“。

鉴于公司是初创型企业,经营管理上是需要快速决策、快速响应市场,最好有一个股东是具有相对控制权,能快速拍板,快速决策。

另外,建议甲从三个人的能力结构、知识水平、品性以及资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公司未来发展是需要三个人的智慧和能力,股权分配上可以形成一定的制衡。但如果只是让其他合伙人出点资,绑在一起做事,核心资源、核心技术等都是可以自己控制的,那么可以一股独大,形成绝对控制,充分发挥大股东的决策能力和智慧,也便于未来发展过程中逐步释放股权,以整合资源,推动公司发展。

根据甲的信息反馈,从他们三人的出资结构以及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当前阶段基本上是合理的,甲在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是公司实控人,对公司的各项决策有绝对话语权,是对公司业务发展负最终责任的人,避免了股权过于平均、分散,给公司经营决策造成的不利影响。

但由于甲考虑未来新合作伙伴加盟的可能,是否需要在股权架构上提前进行设计,避免后期操作的被动,这个就涉及股权预留的安排问题,这也是很多公司在股权激励中经常会提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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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预留问题

股权预留,即企业预留出一部分股权,或提前约定后续激励股权的来源,以作为激励企业核心人才和吸引未来新进人才的一种激励方式。

鉴于甲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初步想法,笔者认为可以预留10%-15%,作为后续人才引进的激励股权。操作上可以有几种方式选择:

第一种是约定届时进行增资扩股,同比例进行稀释;

第二种方式是约定先有大股东代持,届时由大股东进行转让;

第三种是成立一个持股平台,由甲担任公司的GP,乙和丙作为合伙公司的LP,按按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同时约定持股平台预留股权释放的规则。

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方式相对比较公平,操作手续也比较简单;第二种方式相对简单,由大股东办理转让手续即可,但对大股东不利,虽有约定在先,毕竟是割自己的肉,心理上不一定能接受;第三种方式是预留股份的导向比较明确,但对小股东不是很公平,因为出了钱,但没有相应的表决权,另外操作上也会相对麻烦,要成立持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工商注册等。目前初创型公司比较常见的第二种方式,但未来公司做大后,通常通过持股平台进行激励,以确保大股东的控制权。

根据以上三种方式的优缺点,最后甲选择了第一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同比例稀释,对大家来说都相对公平,比较容易接受,不需要额外资金的支出,也不影响各自的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等,也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导向。但要在公司章程中或者通过协议约定未来股权稀释的条款,避免股东变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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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设计问题

至于甲提出的退出机制设计问题,笔者认为,人性的确难测,“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只要经过长期的共事,才知道彼此间是否是真正的“合伙人”,因此,提前从人性不利的一面去考虑机制设计,未来的确可以少走点弯路。原则上是“人在股在,人走股转”。已有很多企业都因为忽略退出机制的设计,导致了后期的一系列股权纠纷和法律诉讼问题。

在退出机制上,笔者建议甲从以下几个维度去考虑:

3.1、理清可能的退出情形

退出情形,通常有主动退出、被动退出以及法定退出。

主动退出,是合伙人个人不愿意继续合伙,自愿选择退出的情形,人走股退;被动退出,是合伙人因个人能力、业绩、自身原因、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必须要退出的情形;法定退出,是触发《公司法》规定的股权退出情形。退出难点在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的机制设计,法定退出依照《公司法》执行即可。

3.2、退出约定

原则上随时都可以退出,只是在退出时间、退出意愿以及在退出的成本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约定。

(1)锁定期约定

既然合伙开公司,至少初心是要做好做大,不会一开始就想散伙。如果经营过程中,出现某出资方不愿意继续合伙,也就没有必要非要绑在一起,“人心不在,强扭的瓜也不甜”。但干事业不是菜市场,想进就进,想出就出,毕竟还是真金白银的投入,如出现退伙,要抽离资金,影响现金流,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因此,可以协议约定一个出资入股后的锁定期,比如:3年或5年;原则上,锁定期内是不允许随意退出,除非法定退出情形或者被动退出情形发生。锁定期满之后后,也可以继续就退出的问题进行相关的时间约定,以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2)自愿退出价格约定

如果锁定期内退出的,则按入股资金的阶梯折价进行退出。如果是锁定期外退出,则可以按入股资金原价加上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值核算退出价格,或者约定按照最近一轮融资的价格进行退出;如公司出现亏损,则要在退出价格的基础上,再同比例承担亏损。

如果为了避免退出对股东资金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可在这个基础上,对退出资金约定分期支付方式,以时间换空间,减轻支付的压力。

(3)被动退出条件以及退出成本约定

可以事先约定被动退出的触发条件,如:业绩考核不合格、资源价值的兑现、胜任能力(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违纪等情形的约定。一旦触发,即启动退出机制。

针对被动退出的情况,如果是相对正常的原因退出,比如:考核不合格、自然人死亡等,可以参照自愿退出的价格进行约定;如果是相对负面的原因退出的,比如:损害公司利益,则可以约定按照出资的半价进行退出;如果退出时,公司出现亏损,同样要在退出价格的基础上,再同比例承担亏损。如果退出时,公司有盈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价格的5折进行约定。

被动退出时,经常会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对于退出价格不满意以及股东身份被取消等问题而不愿意退出,以及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情况,这个也可以事先约定。如触发被动退出条款,在接到公司通知的多长时间内不回复,即认定为同意;如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约定在同意后的办理时间期限,如果超出了时间期限,则在退出资金上进行扣减,或者约定延期的违约金;延期的时间越长,缴纳的违约金越多。

为避免当事人拖延办理变更情况的出现,股东之间还可约定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后,受让一方再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此做法的目的是敦促退股股东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还是无法通过当事人间的协商解决,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去解决。原则上还是本着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的方式,但如果不能友好解决,只能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协议约定等方式进行处理。

(4)法定退出约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法定情形为: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决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可以退出公司。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出现以上《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退出情形处理。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在股权设计上,建议多咨询身边有过创业经验,或者专业人士。这样可以少走弯路,毕竟开公司办企业是一段漫长的旅程,各种不确定的情况都可能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人性“善”的一面、或“恶”的一面都会可能出现,因此,在股权设计上,只有“向死而生”,才能“生生不息”,才能支撑企业走过漫长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