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原公司依法注销 政府仍向原公司给付征地补偿 撤销

互联网 2023-01-31 1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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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政府作出《XXX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公告,案涉6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记载的评估时点为2011年7月28日。1999年5月17日,牡丹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X号文件,《牡丹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XXX的批复》,同意牡丹江市民政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经济体制改革。2000年9月27日,牡丹江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牡丹江市X工程公司开发建设M小区,该开发建设项目在《XXX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此后,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原牡丹江市X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M公司,原牡丹江市X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由M公司承继。

但是,牡丹江市政府仍然对原牡丹江市X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M公司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存在多处违法情形,请求依法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仅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11年9月9日,市政府作出《XXX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公告,决定对对0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没有被依法撤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5月17日,牡丹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XXX批复》决定将民政建筑公司零价售给部分职工,先售后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民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

牡丹江市民政局按照此批复开展企业改制工作,在市政府作出X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牡丹江市X工程公司改制工作已进行完毕,改制后成立了M公司,牡丹江市X工程公司已经注销,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M公司承继。市政府应当对原牡丹江市X工程公司民事权利享有承继权的企业M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政府对已经被注销的牡丹江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