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的交易应避免现金结算吗「为什么企业不能用现金交易」

互联网 2023-01-31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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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的加强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公司类一般采取转账或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另一公司支付经济往来款项,并不常见。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合同交易价款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着重考虑以下层面的因素。

一、公司现金往来规范要求

(一)从公司现金使用范围来看

国务院《现金管理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对公司类法人使用现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尤其是超过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并不适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如对于大额资金,用现金支付显然超过了上述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从现金使用财务制度来看

国务院《现金管理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现金的支付有具体的规则:“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等。

可见,根据上述规范,公司使用现金有严格的财务程序、审核标准和账目管理要求。公司并没有支付现金款项的财务记账手续,仅提交现金支出凭单,不符合上述现金使用的规范。

二、主张现金支付一方公司类法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从证明责任来看,应当由付款方对现金支付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公司对现金支付的细节无法陈述清楚,具体到现金的支付领域、来源、保管、提取、支付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均未能答复,那么不能认定公司支付了现金。因此,如果公司不能完成其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国家对公司类法人现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因此对公司类法人之间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需要审慎认定,应由现金支出方完成更高证明标准的举证义务。如果双方对发生的交易支付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导致纠纷的产生,那么在诉争中应考虑相关行业规范的同时,还应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