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起源与发展「拍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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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见诸于文字记载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对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卖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谓“拍卖新娘”,是以适婚女子为拍卖标的的一种拍卖活动,将女子按美丽、健康程度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埃及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其特点:历史悠久,时间跨度长,首尾延续了大约千年左右。罗马共和时期
(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卖已经得到空前发展,在保留奴隶拍卖的基础上,出现了战利品拍卖和商品拍卖。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首尾也延续了约千年左右的时间。这时,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高峰,为近现代拍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模式,堪称近现代拍卖的源泉和鼻祖。拍卖业萌芽于古代罗马,但正式形成却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1660年11月,英国出现旧船、废船拍卖;1689年2月又有绘画及手稿拍卖;1739年首次拍卖房地产等。近代欧洲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并因此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的又一高峰。其主要表现为:1、拍卖机构大量出现。1744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上两大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1744年3月,苏富比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的数百本书籍,拍卖成交额826英镑.1766年12月,佳士得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物89件,拍卖成效额176英镑.在两大拍卖行成立前后,一些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卖行相继问世。2、拍卖市场初步形成。欧美国家的拍卖业开始兴旺起来。从英国伦敦到德国汉堡,从奥地利维也纳到美国费城,功能齐全的新型拍卖行大量露面。荷兰以拍卖农副产品见长,英国以拍卖艺术品、马匹、羊毛、茶叶见长;美国则主要拍卖欧洲的生产资料等。3、拍卖法规逐渐完善。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已含有拍卖条款:“拍卖商可代表卖方和买方签署经双方要求或为顾及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这类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卖标的之价值,当在10英镑以上。”1845年,英国出台《货物买卖法》;1867年实施《土地拍卖法》;1893年又在《货物买卖法》中设立拍卖条款。1901年美国在《统一商法》中明确设立拍卖条款。
拍卖发展经历了2009年宏观经济的触底回升和2010年的稳健回归,2011年以来,中国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政策推动消费增长,高储蓄、低消费模式正迎来改变。而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消费刺激政策逐步淡出等综合因素影响下,2011年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GDP全年增长速度为9.2%,增速比2010年回落1.2个百分点。2011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呈现“稳中趋缓”的特点,全年成交总额为6260.7亿元,与2010年的6648.2亿元基本持平,同比小幅下降5.8%。前瞻网指出:在完全同步于当期GDP增长的同时,拍卖行业也呈现出增长率明显放大GDP变化的特点,拍卖业已经进入业务规模及结构的同步调整阶段。2011年拍卖行业平均佣金率为1.88%,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全年成交576.2亿,仅占总成交额的9.2%,但佣金总额为67.8亿元,占全行业佣金收入的57.5%,以11.8%的佣金率高居行业之首。而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成交2844.8亿元,佣金仅为11.1亿元,佣金率不足0.4%。“赚数字,不赚佣金”的现象已非常明显。《2013-2017年中国拍卖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数据监测显示,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拍卖行业细分领域成交规模也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影响:2011年房地产调控力度的持续加强,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拍卖业务的下滑带动全行业成交总额下行。2011年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2844.8亿元,较2010年的历史最高点减少100亿;而以商业房产为主的房地产拍卖所受的影响尤为强烈,较2010年劲减513.7亿,成交额为1811.9亿元,降幅达22.1%。两项成交额所占比重从2010年80.3%下降到74.4%,减少5.9个百分点。法院委托拍卖业务则相应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多年来成交额一直稳定占据行业成交额15%左右的法院委托拍卖业务在2011年所占比重下降为13.2%,成交额较2010年下降41亿。以司法委托拍卖为主要业务来源的部分拍卖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较为乐观的是2011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调整中保持稳步增长。全年成交576.2亿,较2010年的397亿元增长45.2%,成交额在业内的比重首次从历年来5%左右的水平上升到9.2%,创文物艺术品拍卖板块在业内比重的历史新高,但45.2%的增幅较之于2010年的74%已出现了明显回落。
拍卖特点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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