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国太平公司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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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内地的商品市场空前繁荣,大量新商品和新科技的应用,为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这一切变化的驱动者,就是无数的创新型公司。而一家公司随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这些显得十分高端的组织部门究竟有什么作用,他们之间关系如何?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这些组织部门。
在一家足够规模的企业中,通常存在不止一位股东,高级管理和高级执行人员也不止一人。在最理想的状态下,这些职位人员各司其职,以共同目标为指导,努力发展和壮大公司,并赚取足够利润维持公司。但一家公司的运营不会总处于理想的状态,因此就需要协调和平衡各个机构间的权力,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职责划分,就出现了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组织部门。
1、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做的有关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股东会
任何一家公司,都是由股东投资形成,为了获取利益而经营和运作。但大多数股东由于时间、能力等因素所限,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建立相应机制,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这一机制通常表现为建立股东会、票选董事会、设立监事会等形式。由于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因此有权决定董事的任免、公司运营决策等重大事项。
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权利由法律保障,无论是董事会还是公司章程,都不得对股东会的权利进行限制,同时为了保证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专门制定条款,保障每位股东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而为了避免股东会非正常行使其决议权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展开,因此有必要限制股东会的权利,其限制方案直接体现就是股东会议召开需要由相应机构发起,而第一顺序发起人,就是该公司的董事会。同时为制衡董事会对股东会的限制,规定该公司监事会为股东会的第二顺序发起人。
3、监事会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通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若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则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由此可见,一家公司内的各个组织部门均是为了平衡对方权利而设立的制衡机构,同时也是重要的决策执行部门。如果您对中国公司注册及维护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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