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码事件”背后 企业涉嫌以银行为“工具”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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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刘亚东A来源:法度Law
作者:柳絮
日前发生河南郑州的“转红码”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随着今天公安机关的一则通报,隐藏在其背后的金融大案开始浮出水面。
据18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22年4月19日,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财富集团”)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
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目前,案件侦办取得积极进展,公安机关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
自今年4月份开始,河南省“多家村镇银行无法取款”的消息发酵。
随后,多家涉事银行陆续发布公告称,因系统升级维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将暂停服务。
据悉,此次涉及的4家村镇银行有一个共同的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注销,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余泽峰。余泽峰还投资成立了多家机械设备公司、商贸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尚存续,一些已注销。
实际上,河南新财富集团与许昌农商行发起设立的多家村镇银行都有关联,或作为“隐形”股东间接持股。
而河南新财富集团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为商人吕奕。
很快,这个金融大雷引爆。
据北青深一度此前报道,新财富集团涉嫌非法集资,且金额巨大。
新华社5月18日的报道显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据了解,4家村镇银行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5月20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气会上表示,河南村镇银行风险事件发生以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持续关注,责成河南银保监局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这一事件不简单是社会公众和村镇银行间的交易问题,还涉及其他主体和其他复杂的交易结构。
前几天发生的健康码随意“转红码”事件全面引爆此事。
早前,一些到郑州去沟通“取款难”甚至根本没去河南的相关储户,突然发现自己的健康码变红了,且精准地锁定前来正常维权的储户。
利用健康码人为制造障碍,限制居民正常维权很快引发全民激愤,连续数日霸占热搜榜。
坊间猜测,有人在背后利用健康码操控此事。6月17日下午,针对近日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的问题,郑州市纪委监委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对发现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的乱作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天后,公安机关宣布对新财富集团的立案侦查。
那么,这对于涉事公司与储户来说意味着什么?此案未来又会是怎样的走向?对此,“法度Law”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和研判。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
首先,这个通报只是说涉嫌严重犯罪,具体什么罪名没有公布,应该是掌握了一定线索,需要根据侦查情况,确定最终的罪名。
其次,据我了解,村镇银行的资金链应该是断了,我判断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即客户资金用于挥霍等,银行只是一个工具,银行相关人员与其他涉案人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刑期的预判。本案影响非常恶劣,可能涉嫌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第四,再看红码事件,相关涉案人员是否涉嫌共同策划“赋红码”事件,如果参与,有可能有利益输送,不排除相关人员构成行贿罪,而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操控“变码”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可能。
如果没有利益输送,但是有犯意的合意,相关人员与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最后要说明的是,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调查主体是监察委,而不是公安。如果侦查(调查)中存在不同罪名由不同主体侦查(调查)时,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各司其职,最终肯定并案处理。
前知名媒体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
根据警方的通报的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吕某利用村镇银行为犯罪工具,实施了一系列严重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以往发生过的村镇银行类似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村镇银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为名,利用高额利息收益为诱饵,骗取投资款。
这些资金如果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投资款为名义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相关账户,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如果犯罪分子是该村镇银行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方式,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主要犯罪方法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此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如果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害人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银行资不抵债,无法按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户可以申请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在成立之后都会购买破产保险,存款保险业务最高理赔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破产客户在该家银行的存款金额只要是在50万之内就可全额获得赔偿,如果超过五十万会存在一定的损失,会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付。
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但是并未将银行认定为共犯,那么从法律关系上,不能视为银行的储户,与银行没有法律关系,只能视为投资者,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那么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以个人资产承担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许浩律师还表示,因为警方通报信息非常简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有可能涉及下四个罪名。
而这四个罪名又分两类,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集资诈骗。
许浩律师说: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的案件,犯罪分子利用乡镇银行银行作为犯罪工具,他们往往都是该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他可以利用乡镇银行治理上的问题和缺陷,将其作为一个犯罪工具。
正因为大家觉得银行是金融机构、是安全的、也值得信赖的。觉得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都是合法安全的,但是有的犯罪分子却利用了公众对于银行的信赖,就行非法集资活动。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谎称这是某种高息理财产品,但实际上储户的钱根本没进银行。
大多储户会认为自己把钱存银行了,但实际上这些钱被银行内部的人投入到某个基金或某个理财产品,也就是说,你以为存了银行但实际上不是存款合同。这种情况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
如果说他虚构投资项目,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说这个项目是确实有,只要是正常的商业投资活动,即使是亏损了,也是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如果被认定集资诈骗,那么那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承担或者共犯来承担,万一他要资不抵账呢?那储户就要自认倒霉了。
因为储户已变成了投资者。既然你是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自然与储户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可能存在钱再要不回来了的可能。
题图来自清华金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