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员的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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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由总经理签发,办公室负责发送。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二、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存档保管。
三、总经理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六、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七、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办公室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九、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十二、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三、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十四、公司各部门电话费均按月包干使用。
十五、若有超出当月包干标准的,从超额部门的工资中扣出。当月节余部分累计到本部门下月话费中使用。
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公司总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公司总部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总部财务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运作管理服务,促进公司总部规范发展。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完成公司总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部财务小组由主管、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控制财务支出标准,任何人不得干预财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财务报告制度,财务负责人定期将各财务报表提交常务理事会,并说明财务资金流动状况。常务理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财务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管理小组和担保公司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理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七条 建立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所需风险补偿资金先用风险准备金,再用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由发起人按一定比例补偿。
第八条 担保资金的增资机制。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经产业协会批准,理事会可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规模。
第九条 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财务报表上报农业和农村投资委员会。
第十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财务负责人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年度资金使用状况安排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做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总部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总部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主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总部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五)完成公司总部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总部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总部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总部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总部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总部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公司总部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总部实行会计监督。
(一)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每季度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办公室审阅。
第二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办公室监交。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补贴;
(二)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 公司总部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九条 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总部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 凡是本公司总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报公司总部相关管理部门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总部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辞退处理并报公司总部管理部门。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总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总部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总部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金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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