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 2023-04-08 18:19:16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关于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网购纠纷比例提高,直播带货浪潮下消费者权益屡遭损害

随着抖音等平台带货浪潮的兴起,消费者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即可随时购买商品,或者因直播而种草继而在网购平台上买了网红主播推荐的商品,结果收到货后发现,买到商品和直播时描述的很不一样,不仅外观、质量参差不齐,有时候甚至是“三无产品”;消费者买“阳澄湖大闸蟹”,结果买回来是“阳澄状元蟹”,这种螃蟹个头小、黄也很少,更重要的是它的产地并不是在阳澄湖,而是在山东青岛;网红在直播时出售三无面膜,大家买回去用后发现,烂脸。可见在直播的浪潮下,消费者网购继而产生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事。

我们进入了一个高度数字化的时代,尤其是直播盛行,当你买到的东西有问题,到底应该找谁维权?答案是:找你购买东西的平台、找经销商、找生产商都可以!并且,你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或违约损害赔偿进行维权。 如果你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可适用以下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你选择的是违约损害赔偿: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基于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的生态,主播和平台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主播是平台 or 品牌的员工,比如兰蔻、Fenty Beauty等官方旗舰店直播,此种情况下主播和雇主建立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雇主帮主播交社保等,如果最后出现纠纷,责任由商家承担。2.主播和平台、品牌是分成合作的关系,比如李佳琦、薇娅等,此种情况下主播和品牌、平台之间可能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销售合同法律关系、或联营合同法律关系,责任按合同约定分摊。3.明星在直播、带货,同时也是品牌代言人(播代言),此种情况下一般也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主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情况,明星和商家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二、消费者付款但商家不发货,商家是否违约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付款不发货”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商家确实因为优先保障抗疫等原因,商品被征调、征用导致无法发货或取消订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商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但若因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如本身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消费者买回假冒伪劣商品,应怎么办 “疫情本来就让人忧心,更糟心的是好不容易抢到心仪的商品发现竟然是假货?”这是让很多消费者气愤又无助的情况。 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

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3、(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四、商家哄抬物价,消费者可投诉或举报“首先我们要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哄抬物价”,卖家使用“某产品全网全国缺货、货源紧张没有其他任何普通渠道存货可购买、进价达到以往的多少倍”“该价格为近日最低价格、全网卖家已经确认即将大幅涨价”“某产品厂商感染受疫情影响已全部停止生产”“某产品近期被大量医院抢购用于疫情防治”类似宣传标语;商家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商家大幅提高配送费或收取其他费用的方式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买家在疫情爆发前下单时确定有货但疫情发生后卖家突然下架产品或无正当理由突然取消订单不予发货、意图囤积产品或提高价格再次进行销售等行为均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

消费者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向电商平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如发现卖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和举报。五、微信购物免纠纷,证据留存是关键

近年来,微商的发展非常迅速,消费者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代购或团购商品时,也经常发生付款后对方便消失、商品质量问题严重、退款退货无正规渠道保障等问题。

对此,消费者在交易前应要求卖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来源渠道保障及质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时,需对购买的商品种类、质量要求、发货时间、价格标准、货物未收到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其次,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卖家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转账付款时,应当写明款项支付用途及目的;再次,付款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卖家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款项;最后,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卖家反馈并要求解决。最后,鼓励消费者遇到问题勇于向大公司挑战,但要合法合规地进行。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王洁莹因为起诉迪士尼维权获得啄木鸟奖,去年,她因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时被翻包检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经过周折,上海迪士尼作出了改变,允许游客携带自己食用的零食入园。可见,一个消费者的行动不会因为微小就毫无意义,相反,它会影响市场经营者的态度。这个奖也是为了表扬她作为新一代年轻消费者的代表,不向侵权行为做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