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深度解读 让你更明白一些「如何让文章更有深度」

互联网 2023-07-25 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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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购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运用在大众的活动范畴中,成为众多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时隔多年的《电子商务法》作为引导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的指南针,其“精心布置”的网购的营销环境,将指引我们更好地应对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领略复杂的网络购物环境,带领我们走进不同于面对面的购物方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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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商法对电商的定义和范畴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现的途径是信息网络。在解读一篇法律之前,首先要明确其所调整的人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是网上所有经营交易都包括在内,对于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被电商法所调整,而由规范其自身的法律规定。

可见,对于电商的范畴,我们需在具体判断其适用时,首先进行的第一步是判断电商主体,在确保其能适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再去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经营者的登记与纳税

目前,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发生问题后无法与经营者有效联系的问题,为解决此项疑难问题,《电子商务法》实行了“事前登记”与“事后监督”的市场准入制度,原则上,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网络微商,代购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规定的,也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依法纳税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于这种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刷单、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现象何去何从?

随着互联网的空前发展,电商已经成为网络营销的新型模式,低成本的创业模式越来越受到无数人的欢迎,但因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 刷单、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的虚假交易现象越来越司空见惯,为解决上述问题,《电子商务法》予以了一定的规定。回顾以往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次《电子商务法》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其在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其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3、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看,若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从主体的角度看,既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又约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处罚的角度看,既规定了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又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可见,此次《电子商务法》对于虚假交易等行为准备严抓严打,准备将危险从源头切断。

四、运输方式与时限、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交易上也具有一定的便利性,所以,其运输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过,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也是一个合同的问题,此种情况下,尊重双方的自由意思是达成一项合同的基础,也即约定优先。意思是,在同是物流运输的情况下,由哪家物流公司承担可以双方自由协商。

此外,《电子商务法》中最大的亮点即是对运输风险的负担。这里的风险指的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后责任的承担。电商法规定,如果发生风险,这个责任原则上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风险和责任,但是,例外规定是,对于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由消费者承担。此次《电商法》更加明确了双方之间的风险负担,使得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

五、捆绑搭售不可取

在现实中,在进行电商购物的过程中会存在“买一送一”活动,其实在商业领域他有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叫做“搭售”或者“捆绑销售”。说到“搭售”,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不合理的搭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是被禁止的。

本次《电商法》将之前的规定延用到电商销售中,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循的义务性规范,此外,明确了默认同意属于禁止性规范,这无疑对于消费者是巨大的福利。同时,为增强其保护维度,如果经营者存在违反禁止搭售的规定,需承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责任。

六、平台自营与非自营

由于各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平台自营与非自营的区分,但是,在现实中,平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之间是混淆的,其实,说到底,平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混淆的目的基于销量的考量,保护入驻平台电商的业绩,但我们知道,这对于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电商法规定,对于此项区分,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业务需按照具体经营范围进行显著区分。进行明确区分,即是为了区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若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对其要处以相应的行政责任。

七、经营者举证责任强化

电商购物它存在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消费者浏览的时候,可能与付账时候的价格迥然不同,导致这种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电商他在时刻操控价格的变化。为了大力度地保护消费者,电商法规定,若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己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其拒绝提供相应的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则在相关机构无法查明事实的过程中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并且为了保存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应确保信息的完整、保密、可用,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三年不是绝对期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可。

八、电商法对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的规定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那么其对扩大部分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其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回到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遵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电子商务法》对其还有哪些特殊的义务规定呢?

(一)经营者身份和资质的审核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实行了“事前登记”与“事后监督”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实行“事前登记”的市场准入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且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也就是说,在实行准入门槛时,经营者需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不是人人都可随便简单入驻平台进行经营的。

通常,对于那些无证经营与禁限商品销售的情形,我们正常能判断出的就是平台没有负起身份核验的义务,因为按照上述准入制度,一个经营者要入驻电子平台,必须经过平台的审核,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无证经营或者禁限商品的销售,电商平台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其应尽的义务。

那么,我们就会有一个疑问,我们通常所说的微商既然被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那么,按照上述身份核验的相关规定,微信平台是否需要对其项下的微商进行身份审核?我们在回答首先要判断微信是否被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范畴,若认为其此项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微信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是,那么微信平台对其项下的微商就是具有审核义务的。

(二)知道或应知商家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律要对消费者负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当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对其也是严惩不贷的。

即对于一般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其承担的是一个过错责任。

消费者是在社会生活中占据多数,如果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侵犯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生,这种局面对社会的稳定会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投诉良好与投诉不良所谓投诉良好,指的是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经营者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电商平台进行反馈,并诉诸于电商平台维护其权利的一种自救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法》电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致力于将此项问题的解决落到实处,完成全称追踪与跟进。

所谓投诉不良,是指“权利人”利用投诉达成维权之外的目的,如:诋毁声誉等。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应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声明,电商平台对于此项声明应及时转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其另行投诉或者起诉。

平台经营者对于上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做好公示,以引导其他消费者对于类似问题的归纳整理。

现如今,引进新的商业思维方法是大势所趋,网络购物正好实现了新的产业模式,为更多创业群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与平台,但是构建合理的网络购物平台、整合渠道是发展的重心和出路。此次电商法也是顺应潮流,从经营者、消费者、平台提供者的角度为我们创建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增长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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